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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

2010-4-2 23:15:44 关键字:执照转让、股权转让、所得税

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
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

 穗地税函[2009]578     2009-12-18

局属各单位:

现将省地税局《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粤地税函 [2009]940 ,以下简称“ 940 号文)转发给你们,市局补充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 2010 1 1 日起 ,要将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严格纳入税务登记变更管理,要按照《关于印发 <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 > (第三版)的通知》(穗地税发 [2009]216 号)中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工作规程》办理变更手续,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《变更税务登记表》加具审批意见。

  二、主管地税机关获知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后,要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工作。

  (一)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(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)且无正当理由的,可向企业发出《税务事项通知书(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)》(见附件一),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、股东会决议、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。

  (二)经审核初步认定个人股权转让符合“ 940 号文第二(一)规定情形的,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向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发出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》,进行质疑约谈。约谈应作笔录,笔录结果必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。

  (三)对约谈解释不合理、举证不充分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,主管地税机关应发出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重新办理纳税申报;对拒不调整纳税申报或调整申报后计税依据仍然偏低的,应发出《税务事项通知书(股权转让收入核定)》(见附件二),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核定税额进行纳税申报。同时,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《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》(见附件三)存档工作。 

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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