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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

2010-3-2 11:20:23 关键字:代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
(一)工业企业
1 、应税销售额超过 100 万元的工业企业;
2 、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,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;
3 、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.
(二)商贸企业
1 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;
2 、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;
3 、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;
4 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;
5 、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,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80 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;
6 、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,人员在 50 人以上,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80 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;
7 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80 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(属于本条第(四)款范围的除外)。(注:根据市局其他文件,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,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80 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)
(三)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。
(四)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,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。